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产假工资和社保津贴能否兼得?让我们来看看这个问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和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分娩困难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流产的,所在单位要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符合上述有关产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企业女职工所在单位有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对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企业,其工资由企业支付。我们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不同,规定不同,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算与支付的通知》,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下列各项之和支付。
1.代理机构实行职务工资、职等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制。
2.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
3.对于本机构的普通职工,是其岗位工资和奖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
4.中介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支付岗位(技术水平)工资计算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基本运动津贴和成绩津贴)。
二、产假工资和社保津贴能否兼得?
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期间,公司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对此,职工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不得享受适用的双薪。
生育保险旨在保护职业妇女不因生育孩子而减少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由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职工在生育和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高于职工工资的,差额部分计入本单位职工福利支出。也就是说,发放产假工资后,单位不需要向个人发放产假津贴。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如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一般是基本工资,很多情况下,根据女职工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有具体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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