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起修改,增加了“父母休育儿假”,在休假期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实行劳动成本分摊,那么,单位不放育儿假向谁投诉?国家的劳动法对育儿假和哺乳假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单位不放育儿假向谁投诉?
1、可以和社保部门联系。
2、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热线,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热线为12333、12370。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一)雇主制订与职工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
(二)雇主与雇员签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关于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四)雇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假期的规定
(五)雇主按合同规定支付其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形
(六)雇主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事项
二、国家的劳动法对育儿假和哺乳假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1、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九条:对未满一周岁的妇女,其工作单位在每班工作期间,应给予其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奶),每次30分钟,女性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两个哺乳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及在单位上下班期间的哺乳期和上下班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
2、通常情况下,哺乳妈妈一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产后妈妈的哺乳时间为6个半月,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不过必须要有一个人的申请,得到了单位的批准,才能实施。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产,在产假结束后,如果存在抚养婴儿的问题,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同意,可以休哺乳期。
4、生育
第一名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享受6个月的母乳喂养期,并按规定发放(直至14岁)发放。
5、生育
第二胎,哺乳期为3个月(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可生育)
6、有条件的,可以为独生子女女职工提供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哺乳期工资照常发放,但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则不予发放。
以上就是国家规定的哺乳期,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对有关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进行更多的了解,让妈妈们在哺乳期内有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母乳喂养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法律权益,让宝宝有更多的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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